招标编号: 所属行业: 阀门
地 区: 盐城市 采招类型: 国内 公告
招标机构: 江苏三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查看该企业空间
关 键 词: 阀门 断路器 钢套 消毒柜 气压罐 二氧化氯发生器 生活泵 给水管 不锈钢水箱 变频器 水泵控制柜
内容:
一、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联合仓库安置房工程已经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并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联合仓库安置房工程生活泵房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标报名。
二、江苏三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询价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询价代理事宜。
三、 项目概况
1 、询价范围:生活泵房,具体以询价人提供的询价清单为准。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地点:原联合仓库。
2.2 采购规模:采购标的额约75万元。
2.3 质量等级:国家“合格”标准 。
2.4 供货期要求: 中标合同签定之日起45日历天内完成 设备的采购、供应、安装、调试、验收及其售后等伴随服务工作。
四、询价内容
本次招标询价内容为完成安置房工程生活泵房内的水箱、水泵、消毒柜等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其他伴随服务,具体数量及规格等要求详见采购清单和设计图纸,招标人保留对上述采购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
五、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5.1 、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能力供上述采购货物的生产厂家,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隶属关系的生产厂家才能参加投标。
5.2 、生产企业必须是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认可的厂家。
5.3 、 生产厂商须具有有效的 IS09000 系列产质量体系资格认证书 。
5.4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近三年内没有被司法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查处;或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但期限已满的;或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但限制期限已满的;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5.5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中标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六、资格审查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 资格后审 ”全数法入围办法。本询价函发布后凡具备上述主要资格条件,并自愿参加本项目投标的申请人于 2013 年8月15 日8时至 2013年8月20日 18时 前 携单位介绍信到江苏三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新都西路29号紫金大厦15楼招标代理部)报名并支付工本费人民币800元整。
七、询价时间及询价地点:
7.1 时间:2013年 8 月 26 日 15:30 时(以北京时间为准)。
7.2 地点: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二 室
请各投标申请人务必在上述询价截止时间前将上述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到上述询价地点。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能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如下: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投标报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投标承诺书原件;②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③加盖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公章的被认可的厂家证明;④加盖公章的 IS09000 系列产质量体系资格认证书 复印件及原件⑤投标报价单原件⑥ 《诚信投标承诺书》原件 ;
八、定标原则
8.1 、本项目采用公开询价方式招标,招标人在询价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成立询价小组。首先由询价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并由询价小组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相等报价最低 ”的原则确定成交单位(以下简称“中标人”),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若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时,将由询价小组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中标的投标人。
九、诚信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下同)及综合服务费
9.1 本项目诚信保证金为人民币 7 万元,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诚信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帐户直接转(汇)至指定的诚信保证金专用账户(递交方式:银行转账进账单、电汇、网汇)。单位名称: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华夏银行盐城分行,账号:1605 0000 0000 52433。投标人须凭本人身份证、银行有效票据原件(网汇可为复印件)和人民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到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12室开具诚信保证金收据(电话:0515-88197290)。
9.2 投标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必须将诚信保证金收据交专业招标办和招标人核验,未提供诚信保证金收据的,招标人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一般未中标人的诚信保证金在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的诚信保证金经招标人同意后仍存于原帐户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招标项目货物及安装基本完工,相关部门验收后经招标人同意报专业招标办批准退还诚信保证金总额的90%,其余10%竣工验收通过后予以退还。
9.3 中标人须按规定的金额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综合服务费,并一次性付清。
9.4 机电设备入场招标综合服务费采用累进计费,执行苏价服[2000]344号、苏价服[2003]4号,其累进区间费率为:100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率为0.4%,101万元―1000万元部分的费率为0.35%。
9.5 如果中标人不执行第9.3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保留对其诉讼的权利。
十、合同条款
项目名称:联合仓库安置房工程生活泵房采购及安装项目
甲方:(买方):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
1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1 具体招标内容为:完成联合仓库生活泵房系统设备的二次深化设计,此设计须符合小区生活用水需求及汇津水务设计及验收要求,报价须包括材料费、加工制造费、运输费、安装费(含管道连接、配管配线、设备基础等)、调试验收费、管理费、利润、招标综合服务费、规费及不可竞争费、税金(本招标工程的建筑税税率为3.48%)不可预见费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
1.2 结算方式:总价包干。
2 、交货工期
2 .1 交货时间:在买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5日历天内开始供货到现场,45日历天内供货结束,卖方按买方要求的时间供货至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2.2 卖方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材料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供应。如因卖方原因延期供货,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拖延一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5000元整。,此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因不可抗力或买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卖方必须有买方的书面签证作为依据,否则视为买方延期处理。
3 、交货方式
3 .1 供应的材料到联合仓库安置房施工现场,买方组织监理、总承包方、施工方有关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清点和检查外观质量,卖方负责卸放至买方现场指定场地或仓库,这种清点和检查仅为买方确认卖方履行合同是否如期交货,而材料卸放至买方指定场地或仓库前买方不承担其保管责任。
4 、延期交货
4 .1 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4 .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4 .3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履约保函,加收违约损失赔偿或终止合同。
5 、检验与验收
5 .1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材料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材料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质量证明书。
5 .2如果材料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材料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5 .3材料的最终验收待工程施工完毕,由买方组织监理和项目总承包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负责验收工作,最终通过汇津水务验收。
5 .4材料的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6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6 .1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技术参数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6 .2 根据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材料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材料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
6 .3 在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发生非人为原因引起的损坏,卖方应及时提供,免费更换。
7 、索赔
7 .1 买方有权根据有关检验标准和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7 .2 在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7 .2.1 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误工费以及为保证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7 .2.2 根据材料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 .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卖方未作辩论或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8 、违约赔偿
8 .1 除合同第4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按每迟交一日,承担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价的0.5%金额赔偿费计算)。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15%。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9 、仲裁
9.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9.2 仲裁机构为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0 、违约终止合同
10 .1 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0 .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合格材料的交货工作。
10 .1.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10 .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 、转让与分包
11 .1 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